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今(9)日聯席審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詢時,聚焦日前引發爭議的監察委員疑似濫用公務車案,質疑台北地檢署以「簽結」方式處理,在程序上是否妥當。

吳宗憲指出,北檢簽結理由提及相關油資已事後補繳,但他質疑,車輛耗損、司機加班等成本是否應一併納入考量,並以過去案例對比,指有清潔隊員僅因贈送價值數十元物品,卻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形成明顯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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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一步質疑,依《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簽結須符合特定要件,但該案「人事時地物」均明確,為何仍能以簽結處理,直言「完全不符合規定」,並表示自己過去擔任檢察官11年,未曾如此處理案件。

對此,被提名人徐錫祥回應,檢察實務上在簽結與不起訴處分之間,確實存在一定裁量空間,但他個人認為,若能以不起訴處分書處理,對被調查人而言會有較明確結果,也較為妥適。

在吳宗憲追問下,徐錫祥進一步表示,該案「可以檢討這個可能性」,認為採取不起訴處分的方式,對被調查者而言會更為公平。

吳宗憲最後強調,他不認同北檢以簽結方式處理此案,認為即便在事實認定上尊重檢察官判斷,但在程序面上仍應符合相關規定,否則恐影響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