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8)日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針對「十八歲公民權」議題,投票年齡的規定屬於憲法層次問題,無法單靠一般修法徹底解決,應透過修憲或釋憲兩種途徑處理。

由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20人提案,修正選罷法第14條,下修選舉權年齡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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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指出,除了憲法法庭之外,包含立委與學界在內,無人能夠直接斷言以修法方式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必然合憲。因此,這次修法的目的並非單純完成制度調整,而是為取得聲請釋憲的門票。

她進一步說明,2015年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曾決議,不受理時任立委丁守中等人提出的十八歲公民權釋憲聲請,理由即在於立委應先透過職權積極修法,釋憲屬於修法未果後的手段。

林宜瑾表示,面對憲法層次問題,主要解方為修憲或釋憲,但修憲門檻與成本均高,因此主張在這次修法完成三讀後,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作為成本較低且具憲政高度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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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呼籲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修法提案,爭取由憲法法庭裁判其合憲性的機會,並期待召委能再次召集公聽會,凝聚更多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