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昨日針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進行一審宣判,而柯文哲所涉犯4罪全數有罪,合併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而根據原先台灣民眾黨所訂立《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由於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因此會遭到黨紀處分。不過民眾黨也修改原規定,這讓人質疑是為柯文哲開後門。對此,前民眾黨中央委員張益贍今(27)日就質疑相關修訂是否符合程序,更要指示下令修改者負責。

柯文哲所涉京華城以及政治獻金案昨日一審宣判,其中柯文哲在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遭判處13年有期徒刑;圖利罪部分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政治獻金公益侵占部分被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挪用眾望基金會資金涉背信部分被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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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原先台灣民眾黨所訂立《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之規定,本黨從政公職人員,民眾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其中第二款,涉犯《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不過,台灣民眾黨今日更新《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內容,其中第17條被修正為為:「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而其中,「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字句則是今日新增上去,這讓外界質疑,此修訂是否為柯文哲量身訂做。

「此地無銀三百兩?!」張益贍表示,民眾黨今日偷偷修改「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增加「有重大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的文字。他質疑,修改該準則有無經過中央委員會同意提案,並經由全代會決議?那如果沒有,只要有黨員檢舉,就是「偽造公文書」同時也質疑:「是誰指示修改,是黨主席黃國昌嗎?誰指示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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