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剴剴虐死案,高院判保母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已上訴最高法院中。2人羈押期限將到期,高等法院今天提訊2人到庭,檢察官主張應延長羈押2人,2人則說沒意見。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剴剴虐死案,1月27日認定保母劉彩萱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工具、胞妹劉若琳犯罪情節重大,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可上訴。高院同時裁定劉彩萱、劉若琳2月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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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彩萱、劉若琳不服二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因2人羈押期限將到期,由高院代最高法院於今天召開訊問庭。
法院開庭期間,公訴檢察官表示,2人涉犯重罪等,羈押原因仍存在,應延長羈押;劉彩萱及劉若琳分別表示,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法官庭末諭知,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全案緣於,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年僅1歲的男童「剴剴」,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間,涉嫌對「剴剴」長期施以凌虐、妨害自由及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3日晚間出現嘔吐、活動力下降情形,送醫後仍於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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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劉彩萱、劉若琳利用專業保母身分,對無反抗能力的幼童施以長期、反覆且密集的非人道虐待,犯罪動機是以虐取樂且惡性重大,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徒刑。檢方認為劉若琳刑度過輕提起上訴,2名被告也對判決全部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定,原審依卷內證據認定,劉彩萱曾對「剴剴」施以毆打、辱罵、綑綁四肢、遮蔽雙眼,命其僅穿尿布罰站、躺臥在地並將雙腳抬高頂門,以冷水洗澡,並餵食泥狀隔夜飯菜及燒焦食物;劉若琳則於劉彩萱不在場或洗澡時,負責執行或看管、監督相關行為。相關事證與證人證述相互吻合,並無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駁回檢方及被告上訴,維持原本刑度。(編輯:張銘坤)1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