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0日電)台南李姓男子疑因債務糾紛遭曾仁宏、張峻嘉等4人毆打、電擊後丟包在醫院死亡。一審、二審均判曾、張無期徒刑,另2人分別判處14年、1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台南地檢署調查發現,曾仁宏與死者李男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13年2月1日晚間約李男至台南新營區談判,張峻嘉、黃信雄、李家瑞同在場,因談判過程對李男心生不滿,4人分持棍棒、刺青針毆打、刺擊李男,甚至對李男持續電擊。隔日李男被載到醫院丟包,不治死亡。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4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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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114年4月28日宣判,其中曾仁宏、張峻嘉犯傷害致死罪,且為累犯,皆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李家瑞、黃信雄分別判處14年、14年6月有期徒刑。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被告4人所為均犯刑法傷害致死罪,且為共同正犯,曾仁宏雖符合自首,但自首目的是要袒護其他被告,更試圖掩蓋真相,刻意誤導檢警辦案方向,所以不能依自首規定減輕刑度。其他被告則從案發至今均否認有一同參與犯案,互相掩護,意圖逃避司法責任,沒有任何深刻反省意思。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於去年10月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本院立於事後審查的立場,審查國民法官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的量刑,認尚無量刑顯然不當等情事,應予維持,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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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