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李貞秀2/3正式宣誓就職,但她中配身份引發質疑聲音不斷。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列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強調,內政部沒收到有關於李貞秀的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影本,「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由於此舉已抵觸《國籍法》第20條,所以內政部已兩度發函給立法院,不過,「解職」權仍在立法院手上,這是機關應有的程序。行政院李慧芝則說,只要擔任國家的公職,就必須遵守現行國籍法的規範,沒有任何例外,這也是國家對於公務員忠誠最基本的要求。
劉世芳進一步說明,內政部早在1月30日之前就陸續把《國籍法》20條相關規範行文方式給李貞秀本人、中選會、司法院秘書長和立法院秘書長等,因為這些相關單位裡面所負責主管的法律各不相同,而內政部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就要善盡提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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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重申,依據《國籍法》第20條,李貞秀要正式就職前,就必須要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庸置疑,而且李貞秀要把申請放棄中國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給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將國籍法相關法律條文送給立院參考。但到目前為止,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影本,「所以,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劉世芳舉例,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直轄市議員是行政院,省轄縣市議員是內政部,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里長是鄉鎮市區公所,公職人員則是各該主管機關。以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為例,內政部已在去年完成解除其議員職務;村里長部分,也要求縣市地方政府要完成解職任務。「照目前看法,我們會認為李貞秀女士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列席院會後記者會的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則表示,陸委會已經說明過很多次,對於陸配的參政權是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但陸配如果選上公職、怎麼就任,則是規定在《國籍法》裡面。很多人講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一個誤解,「如果特別法和普通法都有針對同一 事項規定的話,特別法當然優於普通法,但如果特別法跟普通法沒有針對同一事項有所規定,那就是個別適用。」以「兩岸條例」來說,只規定中配入籍10年後可以參選公職,但就任公職時,就要按照《國籍法》的規定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5)天列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謝莉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