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調查局前林姓調查官配合搜索行動時,掌握被告記事本內記載調查局高官餐敘訊息,私自向直屬長官報告。高院今天依洩密罪判林男6月徒刑,緩刑4年,須付公庫18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原為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組長,於2022年10月間,支援搜索台灣蠟品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得知負責人記事本內記載時任調查局黃姓副局長、桃園市調查處廖姓處長等人參與餐敘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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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先向直屬李姓科長報告後,再由李姓科長陪同向時任廖姓處長報告記事本內容。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林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男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合議庭審酌,林男二審才改認罪,參酌他的認罪時點等,難認是基於真誠悔悟,仍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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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林男沒犯罪紀錄,任職調查官期間,曾破獲貪瀆等多起弊案,並偵辦重大經濟犯罪又查獲製毒工廠,在本案發生後未再涉危害公務依法執行的犯罪行為,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宣告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8萬元。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