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9日上午進行《國防特別預算條例》進行秘密會議報告。不料,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卻在離開會議室時,竟將機密資料帶出,引發抨擊。而民進黨中正萬華市議員參選人張銘祐昨(20)日在律師詹晉鑒陪同下,赴台北地檢署告發黃國昌違反《國安法》以及《刑法》等罪,但卻遭黃國昌嗆「回去重讀法律」,對此,詹晉鑒直言「洩密責任不在時間長短」。

針對黃國昌回嗆,詹晉鑒直言,黃國昌以「回去重讀法律」等傲慢言詞意圖轉移焦點,而作為一名法律人,他深感遺憾,所以只好再次公開為黃委員複習他可能已經遺忘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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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晉鑒強調,問題不在黃國昌「做了多久」,而是「做了什麼」。他表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0條明文規定,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他指出,依《刑法》第109條(故意洩漏國防秘密罪)或第110條規定(過失洩漏國防秘密罪),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不以實際交付完成為必要要件,故意或過失皆可成立犯罪。

詹晉鑒說明,法律對於國防機密的保護是絕對責任,「當你身為立法委員,帶走軍購機密資料,只要這份文件離開了規定的區域,國安風險就已經產生,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小心』就可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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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機密資料一旦脫離管制區,就構成了對機密完整性的侵害,黃委員自恃法學博士,難道不知道對於「國防機密」的守護,不容許有一秒鐘的空窗期嗎?

詹晉鑒強調,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法》,那是檢調機關依法調查的範疇。他也直言,法律責任的判斷不在「時間長短」,如果照黃委員的邏輯,只要事後歸還,先前的違法行為就能抹滅嗎?難道偷竊被抓到後30秒歸還,就不算竊盜?難道酒駕被攔檢,宣稱只開了30秒,就不算公共危險罪?

他表示,法律從來沒有「30秒免責條款」,也沒有被追回就當沒發生這種說法,「黃國昌這種『30秒不算犯法』的荒謬理論,難道你的法學博士是在卡提諾法學院學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