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健全農產品交易秩序、調整共同運銷及批發市場用地規範,並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者重大違規行為,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最重可處新台幣3,000萬元,並得廢止許可證,以強化市場管理與嚇阻效果。
本次修法第6條重點在於農產品交易行為管理,明定不得以壟斷、操縱價格、故意變更品質等方式影響交易秩序,亦禁止散播足以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或市場秩序之不實訊息或謠言。相關罰則主要係針對承銷人及自然人適用,考量違法行為態樣及責任主體差異,維持現行罰鍰額度。
當前熱搜:川普就任周年 民調:流失年輕與獨立選民支持,仍優於民主黨
針對違反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處罰,基於法規衡平性及違法行為與處罰內容應相當之原則,並兼顧《行政罰法》第18條已明定,若違法行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不受罰鍰上限限制,爰本次修法維持現行罰鍰額度不變;惟若違法情節重大,符合行政罰法規定,仍得依法加重裁處。
第35條部分,立法院指出,本次修法係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者所為之重大違規行為加重處罰。包括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核發許可證,即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或經許可營業後,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無不可抗力因素即停業或歇業者,均屬嚴重影響農產品運銷秩序之行為。
考量上述違規行為對農產品流通體系及市場秩序影響重大,修正第35條後,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一併廢止其許可證,藉此提高違規成本,防止批發市場經營亂象反覆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