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許姓女子去年4月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恐嚇,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時直接以手機拍下內容,隨後PO上網討論,遭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擷取網頁並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被依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起訴,橋頭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認為許女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判許女無罪,可上訴。
法官指出,許女所拍攝並非承辦員警問話、打字、輸入電腦等製作警詢筆錄之活動,拍攝時員警已完成該案之詢問,而無偵查活動正進行中,不涉及警詢筆錄係屬於警員所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等其中一環節,顯與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要件不符。
另外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因此橋頭地方法院認為,雖然被告行為有不當之處,但拍攝的是自己之警詢筆錄,就被告個人而言本非秘密,對於參與製作筆錄過程之司法警察則屬執行公務之行為,亦非隱私權保障之對象及範疇,因此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