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13個採購標案涉收賄,遭法院先後判10年及12罪49年8月,並遭監察院彈劾。現又因為公墓內裝工程收賄16萬多萬元,遭起訴,監察院於1月8日二度通過彈劾。
無黨籍的陳漢志凗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他收受賄款總計新臺幣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且他也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遭監察院114年4月1日首次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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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日發出新聞稿指出,陳漢志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監察院於115年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
一、陳漢志任職鎮長期間,多次藉由辦理通霄鎮政府採購案之機會(總計13案),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監察院前於114年4月1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除前開13件政府採購案外,被彈劾人又有利用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0號、11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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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