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65歲男子吳龍滿因不滿樓上鄰居噪音,2023年9月15日持刀闖入對方住處,當著兩名幼童面前殘殺其父母,一審判處兩個死刑。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4)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強調被告犯行殘忍、毫無悔意,且「無從判認是否可透過相關矯正措施促使其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行。全案仍可上訴。

吳龍滿與被害人羅姓男子(36歲)及蔡姓女子(35歲)為上下樓鄰居,長期懷疑樓上噪音由羅家所發,案發當天清晨7時許,他持水果刀從逃生梯上樓,直接闖入羅家客廳,先刺砍蔡女胸腹背手臂等處5刀,隨後進入主臥刺殺熟睡中的羅男胸肩手臂大腿等處8刀,過程中還扭轉刀刃加重傷害,導致夫妻倆當場死亡。兩名幼童全程目睹,嚇得衝到大樓管理室求救,哭喊「爸爸媽媽被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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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犯案後騎機車南逃屏東,沿途棄置血衣鞋子及凶刀,試圖湮滅證據,但警方調閱監視器,3小時內於枋寮鄉逮捕他到案。法院審理時,吳男全程否認犯行、行使緘默權,甚至在庭上質疑幼童證詞,要求傳喚孩子出庭,引發家屬痛批「殺兩人不夠,還想心理上再殺兩名孩子」。二審合議庭認定,吳男動機僅因生活細故,手段殘忍不留餘地,造成幼童嚴重心理創傷,且犯後態度惡劣,對鑑定人員及家屬表現敵意、威脅,毫無悛悔之意。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死刑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本案被告主觀輕蔑生命、客觀再犯風險高,假設持續居住密集社區,可能因類似緣由再犯。法院審酌吳男無精神疾病紀錄,經長庚醫院鑑定僅屬「反社會行為」,不符減刑要件;他多次拒絕鑑定,無法評估矯正效果,故「無從判認是否可透過相關矯正措施促使其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維持死刑以滿足罪刑相當原則。

辯護人主張吳男年邁,判無期徒刑即足夠,餘生將在獄中度過,但法院駁回,指無期徒刑可假釋,年長者不應豁免極刑,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家屬聽判後表示欣慰,蔡女父親哽咽批吳男「態度惡劣、應下地獄」,但嘆司法路遙遠;兩名幼童至今接受心理治療,難走出陰影,甚至自責「開門放壞人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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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首例維持死刑判決。法官在補充意見中討論死刑存廢爭議,強調法院職責在審判,應依證據與法律原則「慎刑」,而非因個人價值觀廢除死刑,否則對類似案件不公。

合議庭成員包括審判長孫啟強、陪席法官莊珮吟、受命法官陳明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