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2日電)莊姓人力仲介業者與印尼籍黃姓妻子涉從事台灣、印尼間地下匯兌,經手金流逾51億元,獲利2666萬餘元。北檢今天依銀行法罪嫌起訴莊男、黃女,並請法院沒收犯罪所得。
根據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資料,莊男為印達貿易有限公司、伯樂人才資源仲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冠奇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自民國102年8月起從事地下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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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查出,莊男與多家不知情的東南亞雜貨店業者合作,招攬有地下匯兌至印尼需求的民眾。民眾透過冠奇公司設計的網站,或至雜貨店填寫移工薪資代結匯委託單資料及委託款項後,將款項交給雜貨店業者,業者再將款項匯至印達公司或伯樂公司名下銀行帳戶。
莊男妻子隨後透過網路轉帳功能,自名下印尼中亞銀行的帳戶,將等值印尼盾轉帳至委託人指定的銀行帳戶;109年起改以伯樂公司名義向印尼人民銀行申設帳號,以取代莊男妻子的帳戶進行地下匯兌。
檢調查出,雜貨店業者會向委託者收取手續費,1至2天到帳收取新台幣100元、1至2小時到帳的快件收取150元至300元,雜貨店業者並會支付每件一般件80元、快件120元的利潤給印達公司及伯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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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調查,莊男另與印尼籍蘇姓海外地下通匯業者合作,由蘇姓業者在印尼、香港、馬來西亞等地招攬有支付貨款或其他款項至台灣需求的客戶並進行地下匯兌。
檢調估計,莊姓夫妻自102年8月起至114年8月間,經手通匯金額高達51億5744萬餘元,賺取手續費至少2666萬8420元。
莊男辯稱,只是經營外籍勞工薪資代結匯業務,但檢察官認為,此業務是指合法人力仲介業者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協助外籍移工代為辦理在台薪資結匯事宜並收取費用,並非允許業者可以自行經營異地間匯兌業務。
北檢偵結全案,今天依銀行法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起訴莊姓夫妻及伯樂公司、印達公司,並請法院宣告沒收2人犯罪所得2666萬8420元。(編輯:蕭博文)1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