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5日電)台南陳姓男子不滿收留他的賈姓友人常出言辱罵,吸食強力膠後持刀砍殺對方。賈男未就醫多日後身亡,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11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出獄後,向賈男借住台南市仁德區住處,因不滿常遭對方辱罵,同年2月2日吸食強力膠後,持菜刀朝賈男頭部後方猛砍至少11刀,造成賈男頭部外傷併發慢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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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陳男行凶後誤認賈男死亡,攜刀徒步逃逸。1樓房客9天後未見賈男下樓活動而報警,警員曾登門關心,但賈男說已服藥而未就醫。1樓房客9天後又未見賈男而上樓查看,才知賈男死亡。
台南地檢署解剖鑑定,賈男因頭部遭人持銳器砍殺,導致慢性出血,因失血過多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推估死亡時間應是陳男行凶後10天至13天,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陳男。
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期間,檢察官及辯護人都主張陳男以菜刀砍殺造成的傷勢並不足以致命,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於始終拒絕就醫。合議庭多數意見接受檢察官及辯護人觀點,認為本案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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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陳男因細故對好意收留的友人行凶,有恩將仇報情形,且手段殘暴,並審酌陳男罹患強力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並非身心健康之人等情狀,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監護5年。
陳男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去年9月17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陳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去年12月3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