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31)日表示,明(115)年1月1日施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規定,將放寬外國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減輕在台設有戶籍子女的外國人在懷孕期間及照顧2歲以下親生子女的負擔,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資格的外國人,均可在台停留期限屆滿180日前,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內政部說明,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的情形,為展現政府保障新住民權益的決心,讓符合條件的外國籍父母延長在台停留期間,除有助於提升新住民家庭在人力調度上的彈性外,也讓家庭成員相互分擔照顧責任,使家中成員得以安心外出就業,進而穩定家庭經濟基礎,減輕整體育兒與生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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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外國籍父母如於女兒懷孕期間申請再延長停留,須檢附其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之1個月內產檢紀錄。另外,若是外國籍父母之子女是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則須檢附孫子女之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最後,移民署呼籲符合資格之外國籍父母,主動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洽詢相關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