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主嫌曾耀鋒與女友張淑芬涉im.B吸金案,最高法院今天依銀行法判曾耀鋒13年徒刑、張淑芬9年6月徒刑定讞,涉洗錢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高院。
全案緣於,網路借貸媒合平台im.B自民國104年起由曾耀鋒與張淑芬共同成立,涉嫌藉由媒合不動產借貸進行債權認購吸收資金,並指示幹部認購債權以製造活絡假象,再由平台每月支付投資人利息,但後來未依約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投資人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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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扣案資料計算,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餘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7億多元,扣除發放的本金、利息及業績獎金,以及賠償或發還被害人,還有71億多元。
一審依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洗錢罪判處曾耀鋒應執行16年6月,併科罰金250萬元;張淑芬應執行12年2月,併科罰金150萬元,2人應共同沒收71億多元。
二審認定,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3725萬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0億多元,曾耀鋒與張淑芬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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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曾耀鋒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13年徒刑、洗錢罪3年5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2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追繳沒收;張淑芬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9年6月徒刑、洗錢罪1年11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併科罰金140萬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銀行法部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另涉洗錢部分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編輯:張銘坤)1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