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一、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二、完善特定人員赴陸規範制度。三、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四、進一步擴大規範曾任指標性職務人員,禁止赴陸出席中共舉辦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行政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總統於3月13日提出5大國安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指示,另外,5月15日監察院提出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糾正案,要求行政院所屬進行缺失改進。陸委會爰會同相關機關研擬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報請行政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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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時指出,目前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政院再次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的修正案,另外,政院於上週(12月18日)院會通過「國家安全法」等4項法案修正作業,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再推動2項法案修正作業,皆是落實總統所指示的因應策略,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

卓榮泰說,有鑑於公務員及民選公職對國家都應負有忠誠義務,近來中共持續對我加強滲透,這次修法即為完善公務員赴中管制,要求民選公職人員揭露接觸中共黨政軍資訊,並強化曾任特定職務人員赴陸行為規範,以確保國家安全。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另考量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的不當訴求,對於國家安全的影響甚鉅,因此在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這次修法對於公共場所宣傳、播送,以及利用網路散布或傳送相關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及罰則,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寧。

他也請陸委會及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盡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固國家安全法制,待修法程序完成後,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以有效防堵統戰滲透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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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員赴陸採全面許可制。11職等、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維持現行規定,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修正草案第9條第3項)

二、任重要職務或涉密人員管理制度予以完善,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人員增訂:

(一)立法委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1款)

(二)退離職未滿3年之縣(市)長。(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1款、第5款)

(三)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4款)

(四)一般公務員違反赴陸規定者,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3年內,改為強制列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7款)

三、對於應提列為赴陸管制人員,機關遲不予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如未依限辦理,由內政部逕行列管(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草案第9條第6項)

四、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時須提供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修正草案第9條第15項)

五、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擴大規範對象,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此外,除原有規定受規範對象不得出席中共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外;本次增訂受規範者亦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修正草案第9條之3)

陸委會強調,全國軍公教總數約62萬餘人,經提列為管制人員約2萬8千人,約占4%;以今年1月至10月為例,提出赴陸申請233人次,不予許可32人次,許可比例達86.3%。陸委會澄清,赴陸管制採許可制並非禁止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

陸委會表示,這次修法倘順利通過,可精進現行赴陸管制規範,使管制方式單一,機關許可程序需更為嚴謹,對於受管制人員赴陸權益更有保障;修法變動成本最小,絕大多數公務員申請流程與現狀相符;受管制對象更周延,降低國家安全風險;審查過程可提醒當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提高公民監督,公開透明保護民主機制,強化社會信賴;並可防範中共統戰滲透,提升民主防衛。

陸委會最後指出,這次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將即送立法院審議。陸委會將向國會積極說明修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企盼國會能支持本次修法,與行政部門共同攜手保護國家安全,強化赴陸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