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境外敵對勢力統戰滲透,行政院會今(26)日將拍板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強化公務體系赴中管制,修法後,立法委員赴中必須事前申請許可,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立委赴中頻受關注,但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範立委赴中,導致「無法可管」,行政院會今天將討論、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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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重點,公務員赴中管制將統一調整為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維持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以下、警監4階以下且未涉密人員,改為須經所屬機關「同意」,違反者由服務機關依人事法規議處,未設行政罰,並強調相關決定將依行政程序法辦。同時,明定立委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中,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而所謂赴陸聯審會,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相關許可。
該草案也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中若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該草案並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另指標性卸任官員也涵括在內,修法擴大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違反規定者,將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除給與者,將處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