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涉收賄711萬元,長期受9名業者供養,讓業者掛名辦公室特助並協助施壓行政機關。北檢今天認定,鄭所為形同出售立委的權利,依貪污等罪起訴求刑10年以上。

檢方認定,鄭天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犯罪所得追繳沒收;行賄的8名業者均緩起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7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金額,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名業者因已死亡,依法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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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鄭天財於民國109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張騰龍等人介紹而與9名業者等人結識,業者以贊助鄭天財參與原住民豐年祭等活動為名義,透過轉帳至張騰龍名下帳戶,或以現金交付方式,定期給付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賄款,藉此掩飾交付、收受賄款,並建立長期供養關係。

檢方表示,行賄者除可掛名「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特助」,以利對外推展公司業務外,如果遇有公司業務上需要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時,鄭天財、張騰龍也會提供持續性協助。

後來,張騰龍因另案於112年7月14日遭羈押,4名業者仍認有維持供養關係必要,改由1名業者協助收齊款項後,帶至立法院交給鄭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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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鄭天財透過張騰龍居間接受各業者供養長達3年、4年之久,金額逾新台幣700萬元,除授與各業者「立法委員鄭天財特助」頭銜助長歪風外,且對於各業者提出大小要求照單全收,第一時間即提供職務上協助,幾近擔任特定人的有給職顧問而公器私用。

檢方表示,鄭天財自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起迄今已連任4屆立法委員,應明知民意代表為國家政制中承載百姓期盼之樞紐,民眾以選票託付,冀其代言心聲、謀求公益,自應本於全體人民福祉,而非為一己私利或只為少數特權及利益團體服務。

檢察官表示,鄭天財所為形同將立法委員的權力作價出售,已造成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與廉潔性的侵害,對國內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戕害甚大,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並期能以此匡正國法。(編輯:張銘坤)1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