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22日電)無黨籍雲林議長黃凱擔任議員期間,涉收受綠能業者賄款,護航業者優先取得縣府同意函。新北地院今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黃凱對此回應,將提上訴捍衛清白。

新北檢調查出,黃凱民國109年擔任雲林縣議員時,涉收取綠能光電廠商新台幣1480萬元賄賂,連同時任縣府建設處長、現任稅務局長李俊興,協助業者關切案場申設進度、處理陳抗及「優先」取得縣府核發電業籌設同意函,新北地檢署去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黃凱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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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黃凱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李俊興依洩密罪判處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針對一審判決,黃凱發聲明稿指出,他尊重司法制度,也尊重法院審理結果;然而,對於判決內容,他感到遺憾與不平,認為仍有諸多事實與法律觀點,尚待進一步釐清。

黃凱說,他一路以來,始終秉持對雲林、對鄉親負責態度從事公共事務,問心無愧、沒有任何不法意圖;相關作為,皆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考量,並非如外界所曲解。

黃凱表示,此案仍屬司法程序一個階段,並非最終定讞,他已與律師團隊充分討論,將依法提起上訴,透過更完整審理程序,爭取還原事實真相,捍衛清白。

黃凱強調,在司法程序未確定前,他仍會堅守崗位,持續為雲林縣政監督把關、為鄉親服務,不讓任何個人事件影響議會運作與公共利益;他會以更沉穩態度,面對司法、面對挑戰,也對自己人格與責任負責。

雲林縣民政處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民意代表、議員犯貪污罪,須判決確定後才會解職,倘若當事人及檢察官在一審判決後20天內,均未提起上訴,則屬判決確定,收到判決書由內政部依規定予以解職;而所遺任期若不足2年,且缺額未達該選區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李俊興則透過文字訊息回覆,相關案件過程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辦理,針對一審判刑結果,會依法提出上訴。

雲林縣府表示,洩密罪尚不影響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待全案定讞後再研議。(編輯:陳仁華)1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