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周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 立法院今(16日)再三讀《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海纜七法」全部完成修法,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以及違反船舶識別最重可罰1000萬元等規範。

因應我國海纜斷裂事故頻傳,行政院會9月18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及氣象法等五項海纜管理法律,還有商港法、船舶法等兩項違規船舶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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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早依據完成《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的修法三讀程序,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三讀條文也明定,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15條第1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三讀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犯罪所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並新增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正常運作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也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