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台灣周遭海纜頻遭破壞,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第71條之一、《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一、《自來水法》第 97 條之一修正案,竊取、毀壞海底電力電纜、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等故意犯,可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可沒收並拍賣。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今分別通過修法後,明訂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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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即使是「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天然氣進口事業的海底輸氣管線、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功能正常運作者,同樣可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 7 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