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取走回收車上的32元舊電鍋,送給一名阿嬤後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刑3月、緩刑2年。外界多認為判決太重,甚至拿國外案例對比,但有律師點出關鍵案情,直指涉案隊員始終無法交代拾荒婦人下落,宛如法庭常見的「幽靈抗辯」,法官能將本刑5年的重罪減刑至此,其實已經相當寬容。
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在去年7月清運資源回收物時,將同事發現的大同電鍋帶回住處而遭同仁檢舉。調查時他並未否認,並說明自己測試後確認電鍋仍可運作,於是轉手送給一名不熟識、但常在附近出現的拾荒婦女。事後清潔隊要求返還電鍋,他表示難以開口向該名婦人取回,最後只好自費購買一只新的,與婦人交換取回原物。檢方認為他確有自首、犯行輕微,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但強調仍須科處刑度,避免社會產生「行義也可取物」的錯誤印象。士林地院於本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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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宇安在其粉絲頁上表示,起初看到新聞稱清潔隊員因送32元的回收電鍋給拾荒婦人被起訴貪汙,也覺得有點誇張,但判決出爐後案情隨之明朗。陳宇安指出,今年10月士林地院開庭時,法官曾問黃男是否找到他說的拾荒婦人來作證,黃男卻推說找不到、不知道住哪裡,甚至法官追問新電鍋有無發票,他也說沒有留下來。陳宇安表示,「這在法律上是很標準的幽靈抗辯」,就像每個持有槍枝的犯嫌都會說槍是朋友「阿炮」寄放的,但永遠不知道阿炮本名與住處,「就是這個拾荒婦人跟鬼一樣,到底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誰也無法確定他是真的送人還是拿回家自用。
陳宇安進一步強調,該案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法院總共引用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且低於5萬元,並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東減西減,好不容易可以只判三個月緩刑兩年」,竟然還要被罵恐龍法官。關於網友聲援要幫忙出律師費上訴,陳宇安直言,「拜託好心的各位不要再說幫他出律師費還什麼幫他上訴了」,若檢察官也上訴,高院法官是否採信這套說法還未可知。至於褫奪公權1年,陳宇安說明,黃男是約聘職工,褫奪公權不會影響他的工作。
對於網友常引用美國法官的暖心判決做對比,陳宇安解釋,該位美國法官處理的是交通罰單等行政案件,且美國英美法系彈性相對大,台灣是大陸法系,如果不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我不知道哪個法官檢察官敢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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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李怡貞也對此發表看法,李怡貞說明,自己遲遲未評論是因為「從頭到尾沒有看到阿嬤」。李怡貞表示,以現在媒體挖底這麼厲害的程度,竟然找不到收受電鍋的拾荒阿嬤,「也非常奇怪」。李怡貞指出,如果連電鍋被拿去送人,不確定是否還有其他的東西也曾因此比照辦理或被追究。李怡貞進一步強調,「每個案件都不是表面上看到的樣子」,只能說這個案子,院、檢、辯每一方都已經各種盡力。
李怡貞指找不到阿嬤很怪,強調案件非表面所見,各方已盡力。 圖:翻攝自「女人大律師李怡貞」 臉書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