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日召開院會,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其中通過「防治霸凌專章」,強化雇主職場霸凌之防治責任與加強遭職場霸凌勞工之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
三讀通過增訂第22條,明確職場霸凌定義,以強化雇主預防責任,爰參考韓國勞動基準法及日本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對於職權騷擾之規定、澳洲公平工作法對於職場霸凌之定義,以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與相關法院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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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增訂第22條之2,明確要求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避免其持續受傷害,並提供相關協助與進行調查或協調,以維護其權益。此外,明定調查小組外聘委員至少要1/2,以及未來執法中明定任意性別不得少於1/3。過去,很多調查會由內部主管主持,受害者難以信任程序,這樣子的規範可以更客觀,也讓受害人更願意站出來。
提高處罰額度部分,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將處以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管理措施將處以75萬元以下罰鍰,另在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將處以5年以下刑期、150萬元以下罰金;發生3人受傷職災,將處以3年以下刑期、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案修正三讀通過後,也通過6項附帶決議,包含,調查小組外聘委員1/2、申復小組外聘2/3,且任一性別不少於1/3;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並提供專業訓練;明訂雇主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福、法律協助;每年公開霸凌統計資料;輔導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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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透過霸凌防治入法,責成企業積極預防,提供勞工申訴管道,營造友善職場。民進黨立委范雲也指出,此次修法修正了職場霸凌的定義,在立法說明當中,將不以達到實質傷害為必要,寫得非常清楚。只要是形成敵意惡劣的工作環境,有可能造成身心健康的潛在危害,就可能構成職場的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