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指示縣府相關單位違法核發羅東鎮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的「農地農用證」,讓地主免繳112萬元土增稅,以圖利罪等遭重判12年6月有期徒刑。不過,監委蔡崇義等人提出調查報告,引用實地勘查官員認為,該土地種了99顆芭樂樹、樹也長了2米多。調查報告雖然沒有指責宜蘭地院判決,但確認為現行認定標準,農業部宜檢討修訂,建立明確執行標準。
林姿妙2024年年底因圖利罪、公務員不明財產來源罪,遭宜蘭地院重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其中最主要在於非法核發1558地號土地農地農用證明書圖利他人,讓地主陳正勳等人免繳112萬6803元土地增值稅。該案上訴至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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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監委蔡崇義、陳景峻、王美玉等人則提出「宜蘭縣縣長林姿妙等人涉犯貪污經法院判決有罪案」調查報告,質疑相關認定。報告指出,宜蘭地院113年12月31日111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認定關於核發宜蘭縣羅東鎮公正段1158地號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犯罪事實,包括:
1158地號土地前因於104年間,堆置土石方,欲做停車場而未作農業使用,遭宜蘭縣政府於105年3月21日裁罰6萬元,並命恢復原狀,但地主劉石純等人收受行政處分書後,仍任該土地平鋪礫石及瀝青,未依限改善及清除填土。
陳正勲107年10月3日,將其配偶鍾○潔名下1158地號土地千分之100出售,依規定需繳納112萬6,803元之土地增值稅,但陳正勲為求減免此項土地增值稅,於107年9月25日以劉石純名義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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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2人明知「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但二度現場會勘,也明知土地表面仍屬礫石瀝青之情狀,但黃志智告知趙竑勳「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後,由趙竑勳指示黃耀智於107年10月3日製作之尚符「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使陳正勲因而獲有免繳納土地增值稅112萬6,803元之不法利益。
但監院詢問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前科長吳○原說明:「農發條例跟施行細則都是現況認定,我的同仁108年9月16日現況勘查芭樂樹都長很高了,這裡面都有資料,我沒辦法說他沒有農業使用,種了99顆,航照圖也有顯示。我們是本於權責認定有農業使用。這個認定全台灣都一致的。」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員黃耀智說明:「農證的核發是依當時的現況。我當時核發是以現況,現況就是種芭樂,土地上有碎石,我經過我去現場看,我核發了農證。我其實也只是個代理承辦,我同事去生產,我代理2個月,就背上這個案子。現況就已經是種芭樂,我們只看現況。」、「就我農業發展專業這塊,我覺得符合農用。審查辦法是寫有砂石,可是當時已經是芭樂園,我的認知地面如果有一些砂石是不影響,也不妨礙農作,若有整堆營建用的砂石,就無法認定為農用。芭樂樹大概有2米多,比人高一點,土地面積大概都有種,芭樂因為會生長,所以有留空間。」則均認為本案農地依現況認定為農用並無錯誤。
調查報告雖然沒有指責宜蘭地院判決,但認為現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農業部宜進一步妥予檢討研議修訂,建立明確執行標準,以協助基層承辦人員辦理農地農用證明書申請審核及核發之合理正確。
另外,就所謂「非法延長98地號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爭議,宜蘭地院判決認為,宜蘭縣羅東鎮東榮二段98地號土地,在2018年8月14日經核准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原本是林姿妙在競選宜蘭縣長當作總選總部使用,而使用期限只到同年11月24日屆滿,使用期限屆滿後,已經沒有持續當作競選總部的必要性,但前立委楊吉雄卻委託建築師林榮發用地主「陳月女」的名義,在同年12月4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延後拆除的申請。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林志揚,明知臨時建物已經沒有實際使用,而且超過申請延長的期限,但林志揚不但沒有駁回業主的申請,還指示承辦人陳怡華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並於各次核准期限到期後,仍持續違法延長,直到2019年11月23日才終止,導致臨時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用拆除建物,仍然繼續保有收益,至少圖利私人240萬元。
但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建築法臨時性建築物未依規定申請展延建造執照者,經處罰鍰後,仍得補辦手續。這包括,宜蘭縣政府前並有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承攬「台9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所需,及福清營造有限公司因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展示工程資料所需,設置蘇花改善計畫展示館作為臨時工務使用,因前開2工程之工期展延,致前開臨時性建築物有延長使用之必要,逾期申請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而仍許可之案例。
本件○○地號土地爭點在於臨時性建築物逾期申請延長使用,係因「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僅規定申請人應於原許可期限內檢附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勘檢證明書提出申請,未明訂逾期申請之禁止及使用許可失效之法律效果,導致執行過程中產生認定之爭議。因此,宜蘭縣政府應針對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延後拆除,以及逾期申請、罰則及期限屆滿未拆除之處理方式,妥予研議修訂宜蘭縣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及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亦宜函令各縣市政府,促使各縣市政府於其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及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明確建立統一執行標準,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