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為在台中配,她因中國國籍問題違反國籍法遭解職後提起訴願,花蓮縣政府10月29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回應,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機關無自行解釋空間。
內政部14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曾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案進度,但自該案訴願做出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訴願決定書至今也沒有公開,無從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過去已多次與陸委會對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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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的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是兩件事。
內政部續指,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的權利義務,但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中華民國及中國效忠的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的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