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新北市議員質詢有關「三重區四種社宅四種租金」,建議地方政府與中央檢討調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13)日表示,地方政府目前公告的租金收取方式,均依地方自治原則自行訂定。內政部預計在今(114)年底完成「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公告,地方政府可於中央發布原則後,在保障既有承租戶權益的前提下,分階段調整以銜接新制,避免租金同時變動造成民眾負擔。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社會住宅是政府為解決民眾居住問題而推動的重要政策之一,為提供民眾合理租金及實質減輕居住負擔,內政部綜整所得收入、生活負擔能力、弱勢照顧及各地區市場租金與中古屋行情等因素,在符合國際認可的衡量指標下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經過多次研商會議討論,於今(114)年8月22日進行預告至10月21日預告期滿,刻正彙整各界所提意見及進行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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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署補充,該原則內容以收入高低分成4個級距,租金折數從30%到90%不等。依據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情形,興辦機關(構)至少每3年檢討1次租金,惟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社會住宅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漲幅。在擴大對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的照顧之際,也避免在雙北高房價區域,依市場租金打折可能會有租金過高之情形產生,要讓不同所得水準的民眾都能夠負擔得起社宅租金,還能享有相關在地托老、托育及公共空間、休憩綠地等公共設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