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今年第4度酒駕車禍遭逮捕,法院判入監服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男子抗告稱距離上次酒駕已過12年,一時失察才會觸法,並搬出台積電設備部分工程,入獄恐耽誤工程進度,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最終仍被高雄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酒駕男子過去在2006年、2010年、2013年間都有酒駕紀錄,今年第4度酒駕遭逮,男子辯稱距離上一次已過12年,是一時失察才會忘記教訓,並非惡性重大,車禍事故也與當事人和解,加上自己負責台積電設備的部分工程,目前正值趕工階段,如果入監服刑,恐怕會耽誤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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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希望法官撤銷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經核閱檢方的執行卷宗,確認檢察官在作成執行指揮之前,已經給予酒駕男子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程序正當,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同時法官點出,男子多次酒駕,第4次酒駕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若准許易科罰金,不足以達到矯正效用。至於男子提及延誤工程進度,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早已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因此法官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