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指揮狗仔跟拍政治人物風暴持續擴大,鏡報日前就起底黃國昌長期指揮狗仔集團進行跟監偷拍綠營政治人物,其中一人竟是《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引發討論。律師黃帝穎指出,非法蒐集政敵「社會活動」等個資,違反個資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徒刑。
黃帝穎在臉書表示,非媒體跟監如徵信業者,法院依據違反個資法判刑的案例很多,例如:柯文哲副手吳欣盈被跟監案,高院判決指示者及徵信業者均有罪。
黃帝穎提到,黃國昌大讚謝幸恩辭職聲明高喊「新聞自由」很感動,顯然刻意混淆新聞自由,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新聞自由」保障是新聞採訪者的追訪,但政治人物指揮狗仔政治跟監政敵,並非新聞媒體,也不是採訪,因此也不是所謂的「新聞自由」。
黃帝穎指出,「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揭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黃帝穎強調,狗仔集團政治跟監違反個資法41條,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柯文哲如果自認被黃國昌跟拍,有權對黃國昌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