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審計部報告直指漁電共生近七成「有電無魚」,農業部漁業署今(8)日提出數據澄清,強調此說法源於統計口徑與時間點的落差。漁業署指出,目前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的276場案場中,經查核後遭廢止農業容許的僅35場,比例為12%,與報告所稱有巨大差異,政策核心仍是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

漁業署解釋,審計部報告所指的393場,是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的案場,這些案場雖具備發電能力,但尚未取得最終的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並非地方政府認定的「已營運」案場。此外,審計部統計數據截至今年1月底,與漁業署目前掌握的最新查核資料也存在時間差,因而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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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已完成查核的174件案場中,除了35件遭廢止,另有57件被列為經營情況有待改善。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此類待改善樣態不代表沒有養殖事實,例如有業者將原計畫養殖的虱目魚轉換為吳郭魚,或是場內設施配置不符,雖需改善,但養殖行為依然存在。其他原因還包含無法提供銷售單據或養殖成效不佳,地方政府均已勒令限期改善並將安排複查。

為從源頭落實管理,漁業署表示自112年起已制定查核指引供地方參考,並依據實務經驗與各方反饋,於今年7月23日修訂至查核指引4.0版本,以強化查核作業的準確性。同時,為促進產業溝通,農業部與經濟部已於今年2月邀集地方政府、產業公協會及養殖團體等單位,共同舉辦政策推動說明會,建立溝通共識。

漁業署強調,為徹底杜絕「假養殖、真種電」的投機行為,並減輕地方政府的查核負擔,目前正在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案已預告增訂,未來將可要求案場設置「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以此作為養殖事實的客觀查核工具,確保養殖漁業能夠穩健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