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良善環境,打造台灣成為AI人工智慧島,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建構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良善環境,數位發展部接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擬「人工智慧基本法」,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基本原則,以鼓勵技術創新及與國際接軌為主軸,兼顧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定錨國家重要發展方向,打造台灣成為AI人工智慧島,讓台灣躋升全球AI發展的關鍵推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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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數發部以基本法框架架構的立法結構與精神,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條)
(二)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2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3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4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5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6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7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8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9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10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11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12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13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14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15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