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男子翁祖天無照毒駕,駕車暴衝人行道撞倒8輛汽機車,並撞死坐在機車上的許姓騎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二審考量與家屬和解而改判刑4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民國111年8月11日晚上,翁男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駕車,行經台北市羅斯福路時,因處於戒斷期間導致精神疲倦與混淆,誤以為前方有機車衝出,遂猛然右偏衝上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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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男當場撞倒路邊與人行道上的8輛汽機車,並撞上正坐在機車上的許男,導致其多數骨折、出血,送醫後傷重不治。警方到場後,在翁男車上查獲毒品施用器具,並採集翁男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
一審審理時,翁男坦承過失致死,供稱他吸毒後仍可駕車,因彎腰撿拾掉在副駕駛座的手機,才導致車輛偏移失控,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4年4月。案經翁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酌,翁男仍否認毒駕致死犯行,雖賠償許男妻子新台幣60萬元並達成和解,但許妻表示,希望翁男入監服刑,又吸毒又無照駕駛,讓人失去生命,罪行重大,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
翁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