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性侵犯呂金鎧涉犯民國82年中興大學女學生命案,遭判刑20年定讞。呂男聲請再審,經高院裁准,今天開庭,辯護人羅秉成出庭前表示,希望這次重新檢視證據後,還給呂金鎧清白。
中興大學1名女大學生民國82年間經家教中心安排,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新北市中和區)1處公寓3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為公寓住戶麵包師傅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83年初將2人查獲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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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錫卿82年12月17日假釋,投靠獄中認識的呂金鎧;同年月22日,陳錫卿佯稱找家教,家教中心安排女大學生前往面談,陳錫卿及呂金鎧合力制伏女大生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女大生頸部打死結,造成女大生窒息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錫卿、呂金鎧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認定呂金鎧曾以衛生褲在女大生頸部打結但未致命,是陳錫卿另行起意打死結後才導致女大生死亡,因此依對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判呂金鎧20年徒刑、陳錫卿死刑。
呂金鎧在更六審判決後捨棄上訴而定讞,陳錫卿繼續上訴。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金鎧精液,改認定呂金鎧並非共犯,仍判陳錫卿死刑。但更十一審又認定陳錫卿、呂金鎧為共犯,判陳錫卿死刑,案經最高法院98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呂金鎧101年假釋出獄。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協助呂金鎧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認為,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以最新DNA技術實施鑑定,確認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的DNA與共同被告陳錫卿相同,而與呂金鎧不同,且呂金鎧指警方刑求尚非完全無稽,裁定開始再審。
但最高法院認為呂金鎧雖未直接性侵也恐構成共同正犯,有須再調查事由,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
高院更裁認定,經綜合判斷呂金鎧所提出證據及卷內原有事證後,認呂金鎧於民國83年1月9日偵訊供述及共同被告陳錫卿於同年月8、9日各次供述,懷疑不是自由陳述。
此外,卷內DNA鑑定書及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也顯示呂金鎧可能非對被害人勒頸及性侵之人,即本件確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要件,因此認定本件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更裁准許開始再審。(編輯:張銘坤)1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