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因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輕生案後, 立法院今(24日)三讀《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最高可處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對於所謂職場霸凌有更明確之定義。
該次修法條文明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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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而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此外,修法並增訂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而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