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與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MVNO)需登記為電信事業,盼抑制每年多達10幾萬件的電信詐騙,業者若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處理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電信管理法》修法後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中央傳播通訊委員會(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包含:一,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的IASP業者;二,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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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說明,為什麼需要把「第二類電信」納管呢?因為從2020年《電信法》廢止以後,由《電信管理法》(電管法)取代,但是《電信法》時代有納管第二類電信,反而到了《電管法》時代NCC就不納管了。當時的目的是希望第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以促進經濟活絡,可是這一鬆綁卻給了詐騙集團利用的機會。

黃健豪指出,從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從2020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2021年9萬8256件;2022年16萬803件;2023年22萬9711件;2024年16萬7932件,可以說近年台灣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份來自電管法的鬆綁。

黃健豪表示,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未來第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乃至於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顯著的減少,未來如果上述兩種類型的業者違反規定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