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亭妃今(16)日表示,因應上月立法院初審「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竣,經濟委員會今日接續排審「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她所提第12條、第27條(同行政院版本第21條之1)、第48條全數通過,她同時呼籲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應該正面表列管控非公務機關的權責範圍。

陳亭妃在本次提出的修法版本中,分別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相關事故的義務、授權政府針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訂定辦法、以及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的罰則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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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陳亭妃特別針對第51條之1新增條文內容,也就是未來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6年內應公布不同非公務機關的管轄主管機關部分意見不一,因此該條文經長時間討論後,最終仍宣告保留待協商。

對此,陳亭妃認為該條文內容「事關重大」,呼籲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清楚正面表列納管的非公務機關範圍,同時也質疑該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每2年調整一次非公務機關範圍恐難以因應千面萬化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樣態,因此除了應明確公布2年的工作時程外,也建議應該在2年調整期之後,應該要每年滾動檢討,才能應付詭譎多變的詐騙情事。

針對陳亭妃的建議,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承諾將會依據條文內容以法規命令方式報請行政院「正面表列」非公務機關範圍,同時也應陳亭妃要求,同意將會在相關子法更為明確訂定非公務機關監管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