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內政部民政司表示,修正後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為15至25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除了賦予縣﹙市﹚政府更大的組織設立彈性外,也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有助於促進縣(市)發展地方特色及重點業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修正,主要是考量現行縣(市)政府設立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已達法定上限,為協助地方推動政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設立總數的差距,經過綜整各地方政府的意見後進行修正,未來各縣(市)政府可以視需要因地制宜決定是否增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有助於提升縣﹙市﹚自治能量,增加地方發展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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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充說明,至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部分,考量目前仍有半數直轄市政府未達法定設置上限,尚無增加上限的意見,因此,維持現行規定;另外,各地方政府的員額總數上限部分,則考量大多數地方政府仍有向行政院請增員額的空間,也維持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