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雲林麥寮燃煤電廠1號機組延役爭議,監察院今(10)日通過監委紀惠容、林郁容提案認為,台電辦理該機組延役案,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延役理由未符事實,又經濟部沒有評估政府承諾跳票之爭議,更未與地區居民充分溝通,監察院要求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紀惠容、林郁容指出,煤電廠燃生煤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繁多,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重金屬等。成為嚴重空污源之一。台電基於環境淨零要求,於 113年 4月 30日前,仍堅持採購電力以燃氣機組為原則,並未同意燃煤發電之「麥寮1號機」延役。然而,竟於「麥寮燃煤1號機」113年 5月 30合約到期前 1個月內,匆促完成麥寮1號機之延役修約,除立場前後不一,也引發當地居民極大不滿與抗爭,認為這是政府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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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認為,過程中,台電未在麥寮電廠請求前補足短發「麥寮1號機」電量前,即主動先行辦理「麥寮IPP 請求購足許可證減量短發度數適法性」研議會議,並於研議中建議由麥寮電廠提出補足麥寮1號機因不可抗力短發度數之修約請求,且於事後該電廠提出請求,未與居民溝通,匆匆十天即完成修約程序,整體作業不合程序且倉促混亂,顯有未當。

二位監委並指出,雲林縣政府為改善麥寮電廠污染排放狀況,於 104 年間限縮麥寮1號機生煤用量,導致麥寮電廠因降載發電無法達成購售電合約之要求,遭台電以未能履行合約義務罰款 5億 8,313萬 602元。後經濟部認定為不可抗力,退還罰款,為避免麥寮電廠無法履行購售電合約,台電與麥寮電廠換文修約,調整購售電合約之發電量,以符合麥寮電廠降載後之狀況,於108年底完成修約,約中並未載明麥寮電廠有請求延長契約以補足因不可抗力而短發電量之權利,台電亦無收購義務。台電竟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履約不完全之理由,主動同意購足麥寮1號機短發電量,並以此達成麥寮1號機延役之目的,理由顯有未當。

紀惠容、林郁容指出,全國整體電源開發規劃皆須依經濟部公布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為準據,依據 111年之資源供需報告規劃麥寮1號機應於 113年 5月 31日除役,然經濟部竟稱「麥寮1號機」應於是日停機,若繼續燃煤發電,需由台電本權責辦理。台電於 113年 5月 29日合約終止日前,私下與麥寮電廠以換約方式延役至 114年 12月 31日。

二位委員認為,任何修正電力供應規劃應屬經濟部權責,然此次延役,經濟部卻推託,僅認係屬雙方私契約關係,經濟部除未評估政府未依政策承諾將應除役燃煤機組繼續發電所產生之爭議外,亦未評估延役之妥適性,確有不當。

最後,紀惠容、林郁容表示,燃煤機組延役影響地區環境甚鉅,且經濟部於 106年已見證麥寮電廠與雲林縣政府簽署 114年完成 3組燃煤機組轉換為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之備忘錄,故於「麥寮1號機」合約到期前,若欲繼續燃煤發電前,經濟部即應與地區居民溝通延役之必要性,以取得民眾諒解,竟卸責麥寮1號機延役係屬補發電量,應由麥寮電廠善盡與地方溝通義務,亦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