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陳盈連,在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疑似訛詐房屋補助10萬多美元,駐關島期間,未依規定購買物品,造成公帑損失25,485美元,監院今(9)日通過予以彈劾。值得注意的是,日前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回應監院公務車私用時,提到北檢已經調查秘書長李俊俋,所以,監院不能進行調查。但今日公布的陳盈連彈劾文,卻提到為顧及時效與急迫性,我國懲戒程序上採「刑懲併行原則」。
針對陳盈連於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涉嫌訛詐房租補助費;另未確實督導所屬辦理駐關島辦事處之財產、物品管理事宜,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6月2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文指出,陳盈連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自100年1月11日起於駐在地購置房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僅得請領基本數。豈知,他捨此不為,反自是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多次持不實租約,向外交部申領超出基本數的房租補助費,合計溢領104,427.61美元,若非遭人舉發,無意歸還溢領金額,訛詐國家財產。
彈劾文表示,陳盈連擔任駐關處處長,也對該處財產、非消耗物品之驗收、產籍登記、標籤黏貼與盤點業務分配不當在先,又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而報廢財產、非消耗物品亦未依照規定,造成駐關處計有11件財產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嚴重損及公有財產管理之正確,更造成公有財產物品的重大損失,合計金額約25,485美元。
彈劾文認為,陳盈連所為,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日前爆發公務車私用爭議,其中,多位監委移送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而李鴻鈞在回應秘書長李俊俋部份表示,因為秘書長這個部份屬於行政調查,監察院可以行使。他就交代副秘書長行使調查。但因為已經有人到北檢提告,檢察官也正式啟動調查機制,根據監察法第2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只要司法啟動調查,監察院並不能調查。北檢已正式啟動調查,「我們也只能暫時停住」。
不過,監察院今日公布的彈劾文卻指出,按公務員懲戒法自104年修法後,經普通法院第1審判決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早已超過懲戒時效,演變成普通法院第1審認定具犯罪事實卻無法懲戒的怪現象,故本院於事證明確時有加以彈劾之必要。況我國懲戒程序上採「刑懲併行(並行)原則」,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因而懲戒之實施,自應顧及時效之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