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近日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劍青檢改、女法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等團體陸續發表聲明反對。婦女新知基金會今(9)日呼籲,法庭直播不宜躁進修法,草案內容對公開播送的執行應用欠缺可行性考量與配套措施,且應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以保障人民個資與兒少基本權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發表聲明,呼籲《法院組織法》修法不應草率行之,並針對民眾黨黨團版本修正草案內容提出三大擔憂,「法制設計應考量可能的權利風險,『社會矚目』程度不應作為可公開播送的法定要件;「應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以保障人民個資與兒少基本權利」;「草案內容對於公開播送的執行應用欠缺可行性考量與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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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表示,民眾黨黨團版《法院組織法》草案第90條第3項特將「社會矚目之案件」作為可公開播送條件之一,其立法考量與認定標準有欠明確,並有促使社會輿論干擾司法審判獨立性的疑慮,亦可能弱化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與隱私保障。

婦女新知指出,隨現行人際互動「線上喊話」、「網路公審」現象普及,且公共利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判斷標準與內涵可能隨社會發展或依案件差異而有不同應用,無法完全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

婦女新知強調,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私密事項,如當事人生活細節、兒少個資等,兒少個人資料與生活隱私的保障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即針對媒體報導兒少身分資訊有所規範,於法庭公開播送情形自應更審慎規範並關注兒少權益。呼籲應以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以保障家事案件中人民個資及兒少權利不受過度侵害。

婦女新知提及,法庭直播內容亦有極高可能遭剪輯、重製為順應或複製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及各種涉及歧視的影音內容,以獲取觀看流量,法院是否有義務避免此種應用?又應如何避免?

婦女新知指出,法庭直播的執行困境與可能衍生的權利風險皆應充分考量,並在了解司法體系運作情形、傳播技術執行可能性與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的前提下擬定嚴謹規範,不宜躁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