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9日電)徐姓男子開車載著美國惡霸犬,抵達高雄三民區一間寵物店下車時,狗狗突然衝出撲向許姓路人咬傷右手。高雄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拘30天,可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徐男辯稱是因狗狗較為熱情才衝向許男,實際上並未攻擊或咬傷,且當下許男也沒有揉手或是查看傷口。不過,法官依據相關證詞認定狗狗約20公斤,力氣較大,先前洗澡也都會想往店員身上撲去互動,可認定狗狗去寵物店洗澡時,通常情緒會較為躁動。但案發當時徐男卻未妥善管束,據此認定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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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徐男去年2月3日下午開車載著美國惡霸犬前往高雄三民區一間寵物店,但當抵達店外下車時,狗狗突然撲向行經寵物店的許姓路人,並咬傷其右手背。許男隨後驗傷向轄區警方報案,全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民事部分,許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共約新台幣6萬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應賠償1萬9700元,同樣判決定讞。(編輯:謝雅竹)1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