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民黨團提案「反廢死」公投遭中選會否決,國民黨團今(3)日提案,將由立法院決議,透過行政訴訟狀告中選會。黨團書記長王鴻薇表示,若經院會通過,這應該是首例,由立法院對行政部門提出行行政訴訟,雖然,法律訴訟贏了,也來不及8月23日舉行公投,但也不能讓中選會這樣為所欲為。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日中午舉行。由民進黨籍召委沈發惠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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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事項部份,針對中選會否決國民黨團提議、立法院通過的「反廢死」公投,國民黨團提案,將在本週五院會決議:
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
國民黨團書記長王鴻薇表示,中選會根本就沒有權力否決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但卻加以剝奪。所以,他們提案要立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否則以後中選會為所欲為,要讓你投什麼就投什麼,不讓你投什麼就投什麼。因此,要讓立法院對中選會提出行政訴訟。
對於這是不是立法院首次透過決議對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訴訟,王鴻薇說,就她瞭解也是第一件。
此外,為什麼不是提釋憲及暫時處分?王鴻薇說,釋憲能怎麼樣?「我們羊入虎口」,現在全部大法官都是他們的人,而且這個本來就可以打行政訴訟。
不過,即便行政訴訟也提出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是否也來不及8月23日舉辦公投,王鴻薇說,「對,但是我們一定要表態啊。否則,我們都沒有任何表態,就代表我們就默默接受。如果開了這個前例,那中選會的行政裁量權力就無限之大,而且在立法院所通過的反廢死公投案,議題設計也非常明確,是針對死刑一致決,本來就應該留給人民做最後的決定。」
此外,中選會也將否決「廢死公投案」的決議送到立法院備查,並主張他們對於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案,「具有審核權限」,並於今日列入本週五報告事項。中選會表示,經本會第616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一)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本會掌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各項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有關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第15 條第2項規定交由本會辦理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符合同法第 2條第 2 項第3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要件,本會依上開組織法規定,具有審核權限,俾期重大政策公投符合明確性原則,並使投票人得以瞭解公投案之意義、範圍及內容,以為投票時同或不同意之決定。
(二)認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理由:
1.依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憲法訴訟法第 38條規定,意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
2. 本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憲法判決本文應非重大政策,又依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則本公投案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含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