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日召開院會,在變更議程後,《保險法》部分條文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三讀增訂第123條之1「衛福部公布6個月的1.2倍最低生活費標準來公告豁免解約金的金額」,小額終老險可以用金管會以政策公告特定險種排除的方式得到豁免,將近110萬張已被發強制執行命令的保單可望被豁免。
今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保險法》重點有二,一是確立未來債務人有效保單的解約金債權金額統一,在一定金額內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以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總額取最高標準者為準;二是針對部分保險契約如小額終老保險是否排除扣押範圍,則交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認定;其餘條文按行政院版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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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今年度全國最高標準的台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的1.2倍約24,455元計算六個月為14萬6,730元,以國人最需要保障的年齡35歲左右來估算,若買20年壽險,回推將近有1,000萬元保額、買30年定期險,保額也有507萬元左右,可覆蓋多數死亡險契約,解決家人生活所需的問題。
此外,考量小額終老保險是因應台灣人口高齡化趨勢,為普及高齡者身故或失能的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的保險商品,因此協商排除小額終老保險,但不將商品名稱列入法律條文中。
而在《保險法》第123條之2三讀修正後的內容,重點在於若保險事故還沒發生、但要保人已是債務人,且保單解約金已被扣押,或要保人被宣告破產、進入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只要符合三要件,就可辦理「變更要保人」,一是新要保人必須是與保單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保單上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二是必須取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書面同意;三是由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指定將解約金支付給新要保人。
最後,《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司法院督導所屬各法院應於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8個月內,對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於施行前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但依新法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且無人異議者,完成撤銷扣押命令及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