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因濫用公務專車接送愛犬做美容,昨晚宣布請辭。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2日)指出,監察院的公務車使用須詳載車輛使用紀錄,該事件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嫌疑?甚至有沒有在這期間銷毀相關文書證據?

吳宗憲表示,李俊俋請辭僅交代了政治責任,包括監委蘇麗瓊、林郁容近來都被爆料濫用公務車作為接機親友等私人事務,已涉及《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等罪,甚至可能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其中,該負的行政責任包括懲處,以及刑事責任還是要好好清查,究竟還有那些委員把專用車公器私用?濫用期間有多久?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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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抨擊,監察院是現代御史,監督公家機關的文武百官,上至總統,下至約聘僱人員,都是監察院監督的範圍,本應為公務員清廉之表率,從小細節看大,連專用公務車都可以恣意私用,怎麼還有臉執掌官箴的監察院?

就監委葉大華一度稱,專用公務車私用是「涉己事務」,無法調查。吳宗憲表示,葉大華似乎忘了,監察院有紀律委員會,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17、19條,監委可以就違法情事加以彈劾、移送法辦或加以停職,針對葉大華這番說詞,難道說監察院對於權貴就不敢辦了?監察院成了化外之地嗎?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依據監察院的公務車管理要點第8點,公務車,包括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座車開出去,必須要詳細記載車輛的使用紀錄,且用車人要簽名。那麼秘書長專用車的司機會填寫開去幫秘書長的狗狗美容嗎?還是填具其他用途,有無偽造文書嫌疑?甚至有沒有在這期間銷毀相關文書證據的?是否應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