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旅遊近年超夯,不過郵輪故障導致滯留事件也頻傳。因此,交通部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涵蓋19點應記載事項、6點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的應變措施、郵輪上購物及消費糾紛處理方式等。

近年郵輪滯留事件不斷,交通部表示,郵輪旅遊市場呈現快速成長,交通部2020年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作為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時法令依據,為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個別旅客權益,參考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交通部表示,此草案為強化消費者保障機制,經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為7日,對公告內容有意見者,可於期限內陳述意見,預告期限結束後倘無接獲意見,接著須函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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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應記載事項共有19點,包括當事人契約審閱期間;郵輪船票交易之定義;廣告責任;船名、航次與航程;船票費用、繳費時期及繳費方式;旅客變更契約;旅客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變更契約;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契約解除;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

另外,還包括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之應變措施;旅客投保郵輪保險;退費作業事宜;郵輪上購物及消費糾紛之處理方式;郵輪船票交易消費爭議處理;個人資料之保護;有利於旅客之解釋原則;約定準據法及合意管轄法院。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6點,包括不得記載郵輪船票之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第二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航程表、產品說明書等內容,第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第四郵輪公司除收取約定之郵輪船票費用外,不得記載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第五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定型化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第六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