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等案,二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經上訴,昨天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何壽川與李俊傑期約的部分不法利益,約定日後1788大樓出售時,才執行有關利潤分配事宜,原審未說明如何認定預期不法利益的事實及金額,此部分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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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也說,原審認定永豐銀行不是上市公司,但依卷證顯示永豐銀行是公開發行上市公司,因此何壽川是否另犯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此部分有調查未盡的違誤,因此撤銷何壽川等人的有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於是向何壽川求助。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這些資金列為個人出資,以分配1788大樓出售的利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何壽川等人共同使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暨子公司,於100年度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各減少850萬美元,並虛增「預付款」科目各850萬美元,另犯財報不實罪。
二審改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負責人邱秀瑩判刑4年10月;時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時任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時任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4年;時任三寶建設財務主管王玉玲判刑3年7月及可易科罰金的5月徒刑。
另外,本案有多名被告被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刑,時任永豐金租賃公司董事長游國治等多名被告,於二審維持無罪判決。何壽川等6名有罪被告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撤銷有罪部分的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