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處核燃組任姓組長涉嫌於辦理核燃料採購案時向廠商索賄501萬元,一、二審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9年6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前核燃組陳姓課長被控收賄新台幣584萬元,判刑5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95年至98年間,任男、陳男參與辦理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的核燃料運輸採購案,以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順利為由,涉嫌向2家得標廠商要求支付所得標的標案利潤4成至5成金額作為賄賂對價。

一審認為,任男、陳男雖自白犯行,但身為公務員,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無法抗拒誘惑,其行為有損官箴,嚴重破壞國家法益,實屬不該。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任男有期徒刑9年6月,陳男判刑5年6月,均褫奪公權3年,已繳回的犯罪所得均沒收。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任男、陳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