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今(16)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的中國配偶共計14萬餘人,有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身分證明文件。93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但就原籍中國人士來台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一事,近期部分輿論建議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93年之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處置方式如下(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例外):
一、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
1、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2、在中國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3、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4、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5、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
6、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二、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類型:
1、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2、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3、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三、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嗣後如赴中國,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四、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五、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嗣後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email protected])方式提出。
六、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陸委會指出,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的中國配偶計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身分證明文件。93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政府考量中國各地的規範與時程不一,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身分的作業程序。此外,部分人士主張原中國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佚失之情形,可以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原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請社會各界放心。
陸委會強調,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政府透過這次提醒及補繳措施之目的,是在兩岸條例規定之截止期限後,再次提供當事人繼續保有台灣身分,並完成放棄中國身分的機會。另政府雖提供「具結」或「延期辦理」暫行替代措施,惟當事人如確實具有中國身分,在未放棄中國戶籍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之規範,也無法因這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
陸委會重申,基於依法行政、執法公平與公正性,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必須獲得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同時,政府也會兼顧執行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持續彙整民眾反映意見滾動檢討上述替代措施,並盡最大力量提供民眾的必要協助。

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 圖:陸委會提供

得申請「延後赴陸辦理」之類型。 圖:陸委會提供

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和申請「延後赴陸辦理」喪失原籍證明的申辦程序。 圖:陸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