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18)日提醒,即將到來的兒童節與清明節(4月4日,星期五)連續假期,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提前至4月3日(星期四)放假。兩日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勞工休假及薪資。若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需勞雇協商補假;如勞工於國定假日(含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須依法加倍支付工資。
勞動部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的勞工為例,假設工作日為週一至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說明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的出勤與工資規定:
※4月3日(兒童節)及4月4日(清明節) 
 性質:國定假日 
 出勤8小時工資: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發給,150元×8小時=1,200元。
※4月5日(星期六) 
 性質:休息日 
 出勤8小時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前2小時加給4/3倍、餘6小時加給5/3倍,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4月6日(星期日) 
 性質:例假 
 規定: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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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各行業營運與排班模式不同,例假與休息日未必固定於週末,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因個案而異。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假日安排與出勤工資標準,避免爭議。
勞動部強調,雇主須依法辦理清明節與兒童節的休假與薪資給付。若違規,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如勞工局或社會局)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檢附證據維護自身權益。勞動部呼籲企業遵守法規,確保勞工享有應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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