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建案的廣告看板上常見「步行X分鐘到捷運站」等宣傳字眼,藉此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不過,公平會昨(5)日指出,玉鎮建設以及廣城廣告在網頁銷售高雄市楠梓區「玉原道」建案,因廣告刊載「8分鐘步行至『捷運紫線預定P12站』」、「15分鐘步行至『紫線預定P12站』」等術語,經委員會認定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玉鎮公司 40萬元台幣、廣城公司 20萬元台幣罰鍰。

公平會表示,玉鎮建設及廣城公司銷售「玉原道」建案,前揭廣告給人的印象為「民眾購買該建案,只要步行約 8~15分鐘,就可到高雄捷運紫線預定 P12 站」;但經調查後發現,捷運紫線各站並未確認位置及代號,也沒有揭露預定設置的路口或路段名稱。因此,認定玉鎮建設及廣城公司的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建案所呈現的廣告內容,是購屋者知悉周遭公共交通設施的重要途徑,而交通便利性為足以影響購屋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業者刊載不動產廣告,應該確保廣告表示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因為廣告不實而受罰。